法律咨询

2000年国家首次实行“5.1”黄金周,“5.1”之前的周6周日不休息。我在外地开会对新规定不知情,周6周日没上班,被定为旷工2天,并扣奖金1000.元。 最新司法解释: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我要咨询的是 1单位在处罚我时并没有书面通知,我现在主张权利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2单位当时说扣发的是奖金,并没有说扣工资,在这里是否属于支付工资争议? 3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当时已经实行聘用合同制,是否可以按照本法执行? 4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胜诉的把握有多大?如果败诉,我将承担哪些不利的后果? 给律师添麻烦了,希望能得到你们的帮助。 谢谢! 2010年4月1日

其它综合
2010-04-01 16:20: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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