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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五十多岁的失业工人,与荔湾区某劳务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驻到某国企公司值班,合同中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法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每月至少休息一天。 但参与值班工作(兼保洁工作)以来,我们的日班为:上午8点到下午6点完成清洁后才下班,实际连续工作10小时。夜班下午5点半前接班,其后搞清洁卫生,一直在值班室值班至次日上午8时左右才下班回家,之后到第二天早上8时上班,周而复始。 我们的工作以两天完成了三天近25个小时的工作,实际上并没有按签订劳动合同定下的“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执行,更没有发放相应的加班工资。 请问:我们现在的实行的工作时间是否应是8小时为基础,两天完成三天25个小时的实时工作后,是否应该享受劳动合同法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或应得到相应的加班工资。又或者这种工作方式是否符合不定时工作制呢????

其它综合
2010-03-31 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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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