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我母亲的私房因市政动迁、得到了政府的私房拆迁补偿(没拿房屋)。当时我妻子作为家庭成员也分到了一份。母亲用这笔动迁费购买了新居,现我妻子因要跟我离婚、故提出我父母所居住的房屋、有她的一份,应折算成现金还给她。请法律专家给我一个权威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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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上没有你和妻子的名字,就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或者房屋的共有权人,她对房子不能直接主张权利。在房产证没有你们夫妻名字的前提下,如果当时对补偿款买房没有约定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约定,那么该房屋她无权分,但是补偿款中属于她的那份应该给她。如对我的解答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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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上没有你和老婆的名字,她就无权要求分割,但补偿款中属于她的那份应该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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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给与其相应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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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产证不是你夫妻名字,房子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你妻子无权要求分割。本人专业房产婚姻律师,需要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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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动迁款中有你妻子的一部分,那么这笔款变成的房屋,你妻子也按照相应的份额,有同样的财产权。因此,该房屋是“按分共有”。现在因为离婚,无法使用该房屋,可以请求其它共有人给付相应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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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妻子当时是被安置对象的话,是享有安置补偿款的.她可以主张.但她的份额应是比较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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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妻子的说法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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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