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A公司老板最近成立了一个新公司B,B再与另两家共同投资于2009年12月21日成立了一个新公司C,然后于2010年1月1日我们员工就实际正式为C公司上班做事了。C成立已三个月了,我们老板才叫我们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我们老板说C公司要吸收合并A公司(老板自己口头上说的“吸收合并”并说可以给我们看吸收合并协议的复印件),并说C公司愿意吸收我们人员并将工龄等权利义务一并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转到C公司。现我们大家职工的意思是要把原A公司的工龄作一个清算赔偿,再以0工龄的状态在双向选择的前提下重新签订合同进入C公司(注:C公司的法人代表不由我们A公司原老板担任),请问这样在法律上行得通吗?我们担心A公司马上就要被注销了,就找不到A公司赔偿了。如果一定要得到经济补偿,我们职工应该怎么办?(A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