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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爱人原是同一个国企单位的正式职工,结婚后居住在单位分配给我们的一套房子(该房屋连同其他几间房子与单位的职工宿舍是同一栋建筑,职工宿舍都有单独的住房产权,我们居住的这套房子连同其他还有的几间是在单位的总产权证下的办公用房,其建筑结构与住房相同)。2000年,单位与我们签订了协议(如果我们提出要购买此套房,单位将同意在一定面积之内按建筑成本价出售给我们)。2006年底,就这套房子公司又为我批了一个报告(公司同意将我们居住的部分按福利购房的政策出售给我们)。2009年单位改制,单位要求我们先买断工龄,后将该套房屋按房改房的政策出售给我们,并为我们办理产权证。请问:1.协议和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应?2.我购此房是什么价格?3.先买断后售房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4.在先买断后售房的程序条件下,我该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权益(最惠价取得该房的产权),单位写一个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应(如果我们同意这样的程序时)?谢谢!

公司企业
2010-03-30 13:10: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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