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小区的很多业主今天收到了四年前被业主委员会撤换掉的某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发来的律师函,说我们在2006年拖欠了一个月的物业费,需要交物业费及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当时换物业公司具体是什么时候我们很多业主都没有留意,也就不是很清楚给该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费截止到什么时候。而且这四年来,这家被撤换的物业公司从未告知我们拖欠物业费的事情,过去四年了,突然来一封律师函,这样做是不是不合理?我想问一下我们业主如何维权?如果证实我们的确拖欠了物业费,我们完全应该交,但我们一直没有被告知,这个滞纳金我们是不是不应该交?多谢答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