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各位律师你们好。事情是这样的:本人供职于一家停车场公司管理员。2009年2月因本人失职导致停车场一辆三轮车丢失,经本人、失主 、公司三方协商拟定一份赔偿协议书,由本人负全责赔偿三轮车失主损失共计19000元。同时按照协议分两次赔偿给失主,第一次赔偿1 5000元(已经赔偿并且有失主的收据证明等)剩余4000元在保险公司完成赔付款后一次赔付失主。协议拟定后三方签字加盖手印(三 方人手一份)。由于保险公司赔付手续一年多一直没有完成,因此本人根据协议也没有对失主进行尾款赔付。但是3月28日突然收到法院传 票,失主以合同纠纷控告本人,要求本人立即赔偿协议中的4000元尾款,并且以居住地较远,来往交通费用大为由增加赔付1000元交 通费以及付清所有诉讼费用。 请问: 1、对方的1000元钱增加赔偿要求是否合理? 2、我并没有违反三方协议中的明文条例为什么法院仍然会受理这个诉讼?(保险公司的确没有完成赔偿) 3、法院要求我4月21日出庭,请问这是受理前纠纷协商还是宣判?

合同纠纷
2010-03-29 18:24:1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法院可以受理该案,至于对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应等本案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发给你的是开庭传票,即4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你须举证证明保险公司尚未赔付,否则你应承担支付义务。
  • 对你的问题回复如下;
    1、对方可以起诉,因为每位公民都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受理条件,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2、根据你叙述的协议内容,4千元尾款的支付附加有相应的条件,该约定我认为有效,如果确实是保险公司赔付手续的原因,对方不能直接向你要求支付4千元,即法院是否支持对方的诉请尚不确定。
    3、交通费的支持与否要看法院认定你未支付尾款是否符合约定及法律规定,1千元的数额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法院要求你4月21日出庭,是告知你审理时间,你应当积极准备证据,按时出庭应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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