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三个人共同投资建厂,一年半前三个人共同签定协议由我经营,每年退还乙和丙一万元钱,退还完为止,半年后丙又与我签定了协议由他经营,每年退还我和乙各一万元,但时乙没有参与,第一年的钱给退了,但今年的钱他说亏损了不给退,加之政府说厂里设施不完善,完善后才能营业,丙此时又没能力干了,现在乙起诉让我还钱,请问我该怎么打这个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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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值得探讨了。依据合同法之精神,法无禁止即有效,股东之间的约定应该是有效的。但这个约定是个双刃剑,在公司效益很好的时候和不好的时候恐怕都会出现纠纷,为体现各方当时的真实意思和公平的原则,我主张这个合同作为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处理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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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三人做法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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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厂会因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或者其它的不同,而使协议的效力而有所不同。协议的内容也会影响案子的结果.具体情况要在看过你们签订的协议后才能作出最佳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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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电话免费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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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