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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自2004年在某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给了我们劳务派遣合同,让我们和某派遣公司签合同,说我们是劳务工 。我们继续在该用工单位工作。到2008年底共签了两次劳务派遣合同。2008年底全部到期终止。2009年我们继续在该用工单位工作,什么合同都没签,到2010年1月份,用工单位辞退我们。我们想要回2004年到2010年的加班费,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2008年以前的超过时效吗?

其它综合
2010-03-28 22: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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