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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968年父亲与大伯(父亲的哥哥),分家(1978年分家,分家有证明但已丢失)共同享受1套房子(约120平方米),1980年左右父亲到城市工作将房屋让大伯暂住(大伯家庭困难,孩子多),大伯与1987年将房子建立房产证自己名下。没有和父亲打招呼!现在房子拆迁,大伯自己享受,父亲的其他兄弟姐妹都可以作证,村里的几个朋友和长辈都可以做证,请问这个官司能赢吗?我们该怎么做

损害赔偿
2010-03-28 21:13:38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你们通过相关证人(到时出庭作证)能够证明当初的分家析产协议的存在,按照该协议,当时的房屋应当有你父亲的一半。由于父亲到城市工作将房屋让大伯暂住,可见其没有该房屋完整的处分权,你大伯与1987年将房子建立房产证自己名下。你们依法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你们这个“官司”在诉讼时效上存在严重障碍,如果不能解决该问题,对方不愿赔偿的,你们不能胜诉。
  • 你好!你需证明确有分家协议存在,另外原房主是谁?如是祖父母的遗产,可通过继承的方式取得一部分。
  • 证据不是很充足且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所以你的权利很难通过法律途径予以保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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