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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12日我和刘某双方签定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是自2004年4月20日至2005年4月19日.按照合同我作为出租方收取押金1500元整人民币,并向刘某打了一张收据条.根据协议,刘某按月付清房租,下期房租提前15天付清.租期内刘某(承租方)所租房屋不得转租.若发生问题,后果由刘某自负,且我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并向刘某索赔相应损失.根据合同,刘某在未满合约期限要提前退房,须提前一个月与我协商,刘某付的租金不作退还.按照合同,刘某如果要继续租用房屋,必须交纳下期房租:即1月20日至2月19日的房租,但至今未交.而且至今仍是联系不上刘某小灵通停及,手机关机,手机短信未回,同时发现刘某已经将房子转租给了金某.根据金某所说,刘某已经回江苏老家.我要求金某搬出,但金某坚决不同意.同时,金某提出要求将收取刘某的押金返还给金某,否则继续不付房租而且继续住下去. 我同意返还押金,但要求将我当初打的收据收回,可金某却拿不出.现在我的房子我自己要住了,可金某却不肯搬出,同时也不肯付房租.现在我自己没地方住了.原来我住在外地 我该怎么办?要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律师朋友们帮忙,谢谢!

房产纠纷
2005-01-08 19: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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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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