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与卖主签署和平区一套二手房买卖合同,预交卖主定金2万元,中介费16000元左右。由于此房为公产房,卖主配合买产权,3月10日交给卖主买产权费用2万余元。一个偶然的机会,3月20日得知该房仍在其他中接触出售。之后打电话告知中介和卖主此事,卖主承认在签署合同后仍在出售此房 ,而且在天津“假日100天”公开等过出售信息。
3月22日,在中介协调下和卖主协商此事,卖主既不按合同约定同意出售此房,又不同意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多次督促中介协调,中介均为作出正面答复。期间卖主房屋仍在继续出售。
3月26日得知该中介公然出售此房,并生成此房产的违约事项已经圆满解决。
个人感觉是卖主和中介合谋一房两卖。请问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如何解决此事?本人有相关证据和电话录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