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买的经济适用房,2009年有10几栋楼出现裂缝,地基下沉,开发商找人加固,并提出愿意继续居住的给予一定补偿,不愿意居住的可以换房或者退房,因为我们的房子已经装修,开发商找他们的工人进行了评估,现在评估的装修费用跟我们的花费相差不小,开发商说不同意的他们的评估可以自己找评估公司。我现在想问如果再找一个评估公司评估的费用开发商不承认,应该怎么解决,还有我们的房款是分期付清,没有银行按揭,开发商说按当年的银行利息结算,我想问问还有没有什么费用是开发商没有给我们补偿的,比如2008年和现在的房价差价,或者其他违约补偿。还有一些没有装修的业主已经和开发商签订了退房协议,可是开发商说现在没有钱,要等他们退的房子卖了以后才给钱,这样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