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地点/受害人所在地:山东东营市
事故经过
我父亲在自行车道骑自行车时,被公交公司职工驾驶的一辆汽车(非公交车)从后面撞倒。交警认定为对方完全过错。我父亲当场送医院后诊断为腰椎骨折,大小便功能异常,卧床自行恢复无效后,于01、02年进行了两次手术,大小便至今失禁。最后一次手术“膀胱造瘘术”做了人工的小便排泄通道,但经常感染,严重时需住院,最后一次住院是04年8月。
存在问题
1.诉讼时效
1)我在查阅中看到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请帮我们确认一下。
2)诉讼期间起算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68条规定: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节终结书或者...”,所以,拿到调解终结书是提起诉讼的前提。如果拿到调解终结书的时间在受伤一年以后,是否应按照拿到调解终结书的次日作为诉讼期间的起算点?(后一个“通知”优先于前一个“意见”?)
我父亲事发至今的医疗费已由公交公司支付,但其他赔偿和后续治疗费未谈及。交警至今未调解,交警的解释是调解须在治疗终结后进行。92年《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的确有相关规定,调解”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开始”,而同时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之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所以问题在于,我父亲的情况,何时为治疗终结?我省是否有相关规定?
2.后续治疗费赔偿方式
是否可以调解成为根据今后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当时付费,这样的调解结论有约束力吗?如果无法形成这样的调解结论,诉讼可能得到这样的保障吗?
3.精神损害抚慰金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五)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方式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而“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这个“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第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使用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由此可判断,对于我父亲的情况,精神损害抚慰金就是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本身就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一项,如果两者等同,其实就是说交通事故致残的情况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让我们受害方难以理解。请问律师,对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其他规定,该如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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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我们就有一层保障。
但我父母轻易不会选择诉讼,听到看到太多官司赢了、对方拒不履行的案例,作为老人,他们经受不起这些折腾,很想通过调解或者一次诉讼,能妥善处理后续治疗费的问题。
首先是希望通过调解能合理处理,但作为普通老百姓,虽然查阅了大量资料,但对费用项目和取费、诉讼起算点仍然存在疑问。看到有这样一个论坛就象看到希望,请求论坛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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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您的关于请律师的意见。我们的想法是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如果调解失败再行起诉。调解的过程中如何请律师呢?
因此我来坛里请求帮助,希望在调解前了解哪些是自己要争取的权利。
同样也希望我们的案例能给相似遭遇的朋友们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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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就可以调解,若调不成,可以起诉.时效未过.今后发生的费用可以另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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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理论方面的东西可以查书,可以上网提问题,实际操作中的问题还是委托律师办最好,毕竟理论与实践是有一定的距离的.举个例子,法学院刚毕业的学生也许对法律是相当的精通,但是若办一个交通事故的案子,也许还要就实际的问题来问其他的同事,这是很正常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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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可能争取的权利全部包含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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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