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5月18日进入一私企工作,任职客服部主管。08年初才给开立外来人员综合保险账户,只交了几个月即欠费,在2009年5月18日续签劳动合同一年至2010年5月18日。
但在2010年1月9日,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解散了业务部,并与剩余几名员工协商并签署放假半个月,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
可是没过几天于2010年1月20日即接到通知需回公司,结果是要求离职,理由是经营不善,岗位撤销!要求即日离职。
在此情况下要求该公司给予赔偿,该司只支付1月份按天计算的基本工资,并多发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双方并未达成共识!
所以于2010年3月15日去申请仲裁,现在是公司被告人拒绝调解,只是承诺等赚到钱即补偿!所以相关部门已开好拒绝调解证明!
我想咨询律师,像我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要求该司什么样的补偿或赔偿?
希望您百忙之中回复,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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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提前一月通知,并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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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提前一月通知,并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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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补一个月工资,公司拒绝调解,你可以起诉法院!详情可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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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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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