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90年因病到医院检查,术前各项检查及术中手术记录都确诊为肺癌,行右上肺叶切除术,但术后病理结果为肺炎及霉菌感染。父亲为小学教师,出院后于98年申请了提前退休在家中休养,但生活质量一直较差,现基本失去劳动能力,只具备基本生活能力。去年年底因心慌、气短症状严重,心、肺功能极差,医院建议购买了家用制氧呼吸机。
请问现在之前做手术的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如果承担责任,那我们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维权,流程及需要哪些材料? 我咨询当地律师,说这属于人身伤害,但人身伤害只能在一年内上诉,是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