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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版主,事情是这样的: 我父亲由于胆结石住院做胆馕切除手术,术前检查各个内脏器官(心、肺、肝、肾、脾、肠道)功能正常(病历有记录)。术后第3天出现病情恶化,伤口不能愈合,并往外有大量脓壮液体渗出,术后第七天病人去世。医院开具的死亡原因是:心肺肾功能衰竭。 事后与医院理论,并做了尸解,对照尸解报告和病历显示:在手术中误割到胰腺,导致胰液外流和胰腺发炎,在手术后的几天蛋白酶已经增高到常人的17倍(蛋白酶增高是胰线发炎的表现),但医生没有发现,没有采取措施医治,以后又上升到22倍,仍然没有医治,只用了一般的退烧药,胰液流出来到什么地方,什么地方就受到腐蚀(尸解证实),所以出现器官衰竭. 对此医方说没有责任,如果我们认为他有责任就做医疗事故签定. 为此特请教两个问题:1。 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2。如果是,医院应承担怎样的责任?谢谢! [em02][em02]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6 11:15:25编辑过][/color][/align]

医疗纠纷
2010-05-09 20:38:53
共有24位律师解答
  • 再次感谢刘律师等各位的帮助支持,是你们的支持让我有信心将此事进行到底。

    现此事又有新的进展,按大家建议,我们申请了做医疗事故鉴定(1月底做的申请),昨天鉴定结果才下来,结果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是,鉴定结果还加注:医院负次要责任。对此,我们又很迷惑,再请教:
    1. 医院负次要责任,是个怎样的赔偿法?
    2.如果这样,谁负主要责任?是病人和家属吗?可病人和家属一直都是配合医生的啊,包括饮食吃药治疗都是按医院要求来做的。
    3.对医院负次要责任医学会的口头解释是:因为胰腺炎是胆馕手术的并发症,即使医院治疗没有过失也难保病人不会死亡,所以医院只负次要责任。请问,这样解释通吗?
    非常感激盼望各位的指点,谢谢!
  • 非常感激迅速答复,你的答复对我们来说就是巨大的支持和力量,我们一定要向医院讨个说法。
  •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应为完全责任,从你提供的资料来看,你家属的死亡与原发病没有关系,在医院的诊治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建议直接起诉,省事。协商解决的话老心劳累,但在赔偿上数额上会多些
  • 谢谢各位的指点, 但现在又出现了变化, 医院不承认手术中伤了胰腺,由于尸体已火化,已没办法再尸解,而尸解报告又没有直接提及手术伤了胰腺的字眼,只证明病人死因是有胰腺炎.

    我们再去翻看病历记录看到,术前没有记录显示有胰腺炎,反而在术后的记录中显示有胰腺炎(这是否能证实是手术引起胰腺炎?).但医院术后的治疗及用药没有针对胰腺炎,这没有发现及及时治疗胰腺炎是否也是医疗事故?

    对此,我们在写事故鉴定时应如何写, 鉴定要求会否影响结果,是否鉴定要求越多越好?

    再次盼望和感谢各位的答复.
  • "直接起诉到法院,而不要先进行鉴定,那样可能将事情弄得复杂化。"
    请问刘律师,如果这样做,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先谢谢您.
  • 1、患者的胰腺炎可否由医院的误操作引起?
    2、患者的死亡是否与胰腺炎有因果关系?

    还要再问刘律师,如果鉴定结果是1.胰腺炎有可能是医院误操作引起 2。死亡与胰腺炎有直接因果关系。难道就可以了吗?
    我想,“有可能是医院误操作“当然也有其他可能,并不导致医院承担责任的必然结果。您看呢?
  • 我暑假也因家人生病在医院泡了近两个月,应该说,医生有好有坏,有一些很不负责任,出现问题就极力推卸责任,书写病例更是极尽颠倒是非之能。而一般人哪里会每一步都想着证据,想着会有纠纷???请问刘律师,如果出现这些情况,应该怎样事后补救??
  • 医疗纠纷就是麻烦啊
  • 楼主应该考虑请刘律师代理此案。
  • 据我判断,此为典型的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你们可通过卫生局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也可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决定进行司法鉴定。
     赔偿按照法律规定,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 建议及时要求卫生局将医院病历封存,以备保存证据.
  • 已有尸检报告,你不用担心病历改动。另外你可以先提起诉讼,对病历质证以后在提交鉴定。
    你住哪里啊?
  • 确实有点远,不过更远的案子我也办过,是西安的。你自己决定吧。
    我认为你这个案子比较简单,也许请个一般的律师办就可以了。
  • 鉴定可这样写:
    1、患者的胰腺炎可否由医院的误操作引起?
    2、患者的死亡是否与胰腺炎有因果关系?
      以上两点已经足矣。
     另外由于此案责任非常明确,我强烈建议您们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直接起诉到法院,而不要先进行鉴定,那样可能将事情弄得复杂化。
  • 1、象本案这种责任非常明确的医疗纠纷,即使不懂医的法官也能判断。但是如果一旦诉前提交医学会鉴定,很有可能弄出个模糊的结论(众所周知,鉴定人只懂医,且天然向着医生),那时就难了。
    2、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医院。只要鉴定认可存在误操作的可能性(其实都不用鉴定),则医院必须证明没有损伤胰腺,就本案而言,医院是不可能证明此点的。
  • 一切辩解都需要证据,且需要符合医学常识。
  • 早就给你说,叫你先起诉,然后鉴定。你非要先走鉴定,也不一定就省钱。现在的结果当然对你是有利的,至少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我建议起诉到法院,要求按全部责任索赔。
  • 也可能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被误诊为胆囊炎,这类案例临床上常见。
  • 也可能是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被误诊为胆囊炎,这类案例临床上常见。
  • 切不可做医疗事故鉴定,那是陷阱。打赢官司,陪不到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就是卫生部制定的办法升级版,明显保护医疗机构的。没有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害赔的也很少,医学会也是他们一家银。否定被告举证的做法,直接起诉,申请做司法鉴定。
    安徽医疗律师 程林
  • 是医疗事故,建议你聘请当地有医疗事故专长的律师。
  • 你好:你父亲做胆囊切除时,切除的胆囊里让你们看是否有石头呢?也许是误诊误切。但现在通过尸检已经能够确定术中切到胰腺了,最终导致死亡。是明显的医疗事故。但是否鉴定不是法院审理的必经程序。此案由医疗单位举证自己没有过错责任及你父亲的死亡与他们的治疗没有因果关系,否则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将承担你父亲死亡的补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至于多少与你们当地的标准有关。
  • 您好,医院存在医疗事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追究医院过错责任。如有需要,可与我电话联系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需要做鉴定,由于医疗事故出去举证倒置的原则,建议你诉讼后鉴定,如果构成医疗事故,院方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逐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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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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