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惠州地区的三来一补企业,有一名公司的电工,去年五月份的时候上班时间因为处理公司事宜摔跤,引致右脚后脚跟骨裂,当时医生有伤情报告,说要休息三个月,公司也给他放了三个月假,工资照发,因为没有买工伤保险,故医药费全部都报销。该名电工去年八月已经回公司上班了。上周,该电工又说脚痛,要求公司给钱他去拍片和治疗,公司要求他先去医院治疗,随后将相关票据拿回公司报销。他说没钱去看医生,对公司的做法很不满,现口头跟公司的领导说不上班了,向公司索赔十二月的工资(该员工于2001年入职)、脚伤初期三个月的人工和伙食费(相当于其现在三个月实发工资的数额)、后续治疗费10000元。请问我司现在该如何处理他的索赔请求,有何法律依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