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是无锡人,大朱是上海人。经亲戚介绍予2007年在上海登记结婚。由于都是再婚,了解时间短,婚后矛盾不断。结婚一个多月就因经济引发争吵,大朱便要把小朱赶出门。后经大朱母亲苦苦哀求小朱别走,才得以平息。后经人介绍小朱在超市找到了一份工作,虽是最低收入却能支付自己的个人生活需要和星期天的开销。而大朱则提供小朱的一日三餐,个自的经济基本独立。此后的近四年里矛盾不断,大朱多次要把小朱赶出门。小朱考虑到已是第二次婚姻,觉得自己并未做错什么,还是委曲求全。最近大朱已准备提出离婚诉讼,小朱觉得一旦离婚她将无路可走,是否可以提出要求在大朱处有居住权。再则经常的矛盾争吵对她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是否可以得到精神赔偿。急切得想得到您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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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一般主张不到,没有户口也没有居住权,但是如果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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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你要求精神赔偿的理由是不能得到支持的。你的户口不在上海的房屋里,你不享有居住权。但是你不想离婚的话,可以让律师协助你想办法不离婚,或者同意离婚要求对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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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如果离婚后居住困难可以要求对方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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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居住权和精神赔偿理由不充分,也没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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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照顾居住权的问题,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但是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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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