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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三年前我住在静海县的老丈人再婚了,对象是一个48岁的河南妇女。前几天我老丈人病逝,他的遗嘱中提到我们要赡养这个后母,我们为她购买了养老保险,并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我想请问我们从法律上有没有赡养她的义务(我今年32岁,我老婆31,我们不是想中止现在的赡养行为,主要怕后继还有问题) 另注:我们家住在塘沽,这个继母仅仅见过几次,也没有他们对于我们的经济帮助

婚姻家庭
2010-03-23 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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