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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12.13委托快递发往上海22kg,价值2386元(有购物票据)的泰国食品,其缴纳140元的托运费。结果物品于12.19在昆明至杭州的运输中丢失,我多次和快递交涉无果,年前该负责人置之不理门市停止营业,无奈和上海快递总公司联系,一直到3.18快递才回复昆明赔偿500(上海公司还要从中扣除50元处理费),快递答应赔偿550元,一共赔偿我1000元,而且说现在没有钱,要昆明支付给快递后才兑现的了,这种做法合理吗?怎样的途径才能维护我的合法权利。谢谢!

损害赔偿
2010-03-23 09:13: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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