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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签的劳动合同中带附件中有一条款: 鉴于维护人员的培训时间长费用高,要求培训结束后的当期服务年限为三年,如乙方在合同期内离开公司,乙方同意需向甲方支付当期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壹万元整. 合同是每年一签的,其中附件条款是按照第一年的同上.现在是第四年合同了,到期是7月31日,我现在想离职公司还能找我赔钱么?

合同纠纷
2010-03-22 08:30: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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