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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的hp笔记本电脑2007年8月购买,2008年11月出现花屏问题,当时惠普维修站给我说处理方法是更换主板和显示屏;2009年11月再次出现花屏,因为按照惠普三包政策此时已经过保,我缴纳了900元的维修费返厂维修11月25号取机,此次保修3个月,处理是更换显卡,取回后发现电池无法充电,第二天送到会修站修理(此次没有开维修单,工程师说跟工厂申请在维修站修理,当天取机),12月25日电脑再次无显示并于1月11日送到维修站,再次返厂,后由于不在成都,修好后3月7日取机,处理是更换显卡,保修1个月,3月11日电脑再次出现开机无显示返厂维修,现在尚未修好。所有保修单及维修费发票我均保留,请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我可以要求怎么处理。是否可以要求退换机并返还维修费?

损害赔偿
2010-03-21 17:19:1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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