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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9年10月25日进入公司上班,至今已经4个月零21天但公司没有与我签订任何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我想问我可不可以举报公司,举报后我可以获得多少赔偿,举报后我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要求公司支付我应得的报酬?

合同纠纷
2010-03-20 17:54:58
共有2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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