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下属B公司的几个部门(合称C部门)与Z公司下属Y公司的几个部门(合称X部门)合资成立M公司。M公司由A,Z两公司控股。
M公司的员工合同存在几种模式,1.原有Z公司的合同保留。2.原有Y公司的合同保留。3.原有A公司的部分合同保留。4.原有A公司的部分合同单方面由A公司解除,解除后的人员和M公司重新签定合同。
现在存在的问题在于上述的第四项。请问A公司单方面解除部分人的合同合法吗?如果上述涉及第四项的人员不与M公司签定合同想继续保留与A公司的合同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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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公司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要求A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M公司愿意承接员工在A公司的工龄。如果想继续保留与A公司的合同,那么可以与A公司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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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A公司解除合同,那么可以要求A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M公司愿意承接员工在A公司的工龄。如果想继续保留与A公司的合同,那么可以与A公司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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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协商解除是可以的,否则员工可以要求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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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