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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批的一块宅基地,因为当时的条件不好没有盖,将没有任何建筑的宅基地借给了甲,甲口头承诺我再给我批一个同样大的。当时甲又将我的宅基地卖给了乙。乙在我的宅基地上建造了房子,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使用者的名字是我。当时由于乙催得急写了一个无偿转让的协议立了个字据。现在乙方要求我履行协助乙办理土地过户手续。我想问我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吗?可不可以要回我的宅基地?

其它综合
2010-03-18 17:3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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