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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新《婚姻法》作的最新的司法解释(简称“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它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金。”根据这条法律,男方出于喜新厌旧提出离婚,女方有权要求分得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包括养老保险金,但我咨询了广州七八个律师,有的据说还是著名律师,他们都说,养老保险金是国家给职工的一种待遇,是该职工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费,是不能分给对方的,你如果提出这个要求,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有的律师还说,根据他对以上“解释二”的理解,只有在养老保险金取出成为现金后才能算作共有财产,而保存在养老保险机构的钱属个人财产,法院是不会判给对方的,以前象这样的案子都是这样判的。我郁闷了,国家明文规定的法律条文,法院为什么就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而要凭法官的想像来执行,如此将法律作为儿戏,老百姓岂不失去了行为的准则,国家岂不开始要乱了。谁能给我一个有说服力的解释?

婚姻家庭
2010-03-18 14:22:3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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