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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停工留薪期待遇)规定:工伤人员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因为我工伤后进行评定伤残,评定伤残等级结果出来时间,已经超过12个月了。单位只认定停工留薪期,发原待遇12个月。单位是否未按《实施办法》处理?如果要求劳动仲裁、或起诉,是否有时限规定?劳动仲裁、或起诉,是否有地域的规定?

劳动纠纷
2010-03-16 19:12:0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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