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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2008年到某公司工作,合同签订为2008--2010年3月。2008年春季在工作中出现工伤,公司负担了我在医院的一切费用,但是否还应有一定的补偿?因单位缺人,我又回到单位工作了两个月,后来旧伤复发,没有去上班,公司在2008年6月后即不再为我支付工资,只承担了劳动保险部分。这合法吗? 此事应如何和单位协商解决?

婚姻家庭
2010-03-15 21:17:4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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