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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借了李**的钱,已几次换条而每次换借条都是将利息计入本金滾算,最后一次借条是这样写的,借条今借李平人民币壹万元正。加利息22个月x2%=4400.00元。计壹万四千四百元正。借款人张**2007年1月1日,李**現在去找张兵还钱仍要求按借据中的时间及息率续息,张*却说给李**开的借据中已约定了时间和息率,超时不能按借据中的息率计息。李**却说这是本次借款的延续就应该按借据中的2%计息。请问他两人哪种说法是合理合法的?

证券投资
2010-03-15 06:55:1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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