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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的一名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工作合同(2009年1月初至2010年1月底)由于是外来从业人员,在合同中公司承诺每月为其缴纳外来人员综合保险,但是在合同中只确定乙方(从业人员)在甲方(公司)内所担任的工作和所应该所尽职责,却并未写明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的薪酬的明确数字。直到2010年1月底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继续履行续签的工作(每月继续按当时的口头承诺的薪酬继续支付乙方工资却没有继续为乙方缴纳之前合同中所注明的“外来人员综合保险”)此行为一直持续到2010年3月,直到公司内有其他员工离职并且准备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急忙拟定合同找到乙方打算续签合同,但是现在乙方不打算续签。 请问: 1.上所述全部属实乙方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如不能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要求公司赔偿2倍工资并补齐之前所欠3个月的综合保险? 谢谢

劳动纠纷
2010-03-14 23: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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