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发生在湖北十堰,当时是二00六年9月被害人在一家私人开办的汽车修理部里做学徒工,于二00七年8 月8 日晚在修理一部小货车时不幸被车塌伤,造成脊骨粉碎性骨折并截瘫,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并且需二级护理
事发后,本案由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如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住院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后期护理费、残疾用具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27845元,由于事发当时,受害人自己操作不当原因导致不良结果产生,故受害人应承担40%的责任,所以雇主应赔偿受害人256707元(60%)
判决书下来时是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二日,可受害人于次月(即五月)十六日忍受不了痛苦的折磨离开人世,可是事故的理赔到现在也还未果,请问现在受害人的家属是否上诉原雇主,还是要求执行原判?
谢谢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