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事情是这样的:
2009年4月7日,我出租方与周某租用方签订铺面出租协议书。出租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当时签订的租金是全年租金2万元。由于市场变化,现在该商铺全年租金价值4到5万元。可否依据显失公平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再者,合同有一个条款是这样的:我出租方不得借用任何理由违约合同,否则出租方必须双倍赔偿租用方装修费用,如租用方违约则赔偿出租方人民币2000元整。该项条款是否也可作为显失公平的依据?装修费用没有明确,合同里面可以这么含糊吗? 这样的话,具有法律效力吗?
如果我在租用期内,把商铺卖出去给第三方,该合同是否还生效?如果我不租给周某,就算是违约合同,需要赔偿双倍装修费给周某?
我与周某已经协商过了,周某态度坚决,坚持原合同,不愿意提高一点点租金。他的理由是:我是在签订了合同之后才进了80万的货,如果商铺租金提价,他无法承受租金,他只能承受原来订的2万的租金。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使我的损失减少?协商不成,只有起诉周某吗?如果起诉,法院会支持显失公平吗?起诉成功有多少胜算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