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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的奶奶有一套房子,是农村的平房(按平方米来算,有240平米),有两个儿子(一个是A的父亲,一个是A的叔叔),A的奶奶生前有一份遗嘱,遗嘱的大概内容是:将房子分为三份,其中100平米分给老大,即A的父亲,另外100平米分给A的叔叔,最后40平米以长孙的身份分给A。写遗嘱时,请来了亲戚朋友作证(但没有经过律师公证)。几年后A的奶奶去世了,A的叔叔认为A的奶奶分房不均,单方面撕毁了一式两份的遗嘱自己的那一份,然后又找来亲戚朋友作证要重新分房,后来僵持不下,为了家庭的和睦,最后A的父亲同意了重新分房,分房结果是A的父亲120平米,A的叔叔120平米,然后又重新立字据,做为分房协议。这时的A只有10岁,A也一直不知道此事。 10年后,当地实行城中村改造,无意中,A的母亲说出了这件事,A才知道当时奶奶还有40平米是留给自己的,然后A的母亲拿出当年奶奶的遗嘱,遗嘱上有父辈双方,奶奶,以及亲戚朋友的签字。 请问,A现在还能否要回属于自己的40平米的房子

继承
2010-03-15 00: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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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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