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向建筑公司承包了一项工程,该公司资质健全,他们之间签订了合同,且该公司和老板之间就工程的安全方面的协议如下:公司不承担工地上的安全事故责任.老板承包了该建筑公司的瓦工,木工,和钢精工,此后某他将该其承包的木工活包给我做,我们就工程的施工的价格之间达成了口头的协议,但我们并未就施工的安全方面有过任何形式的协议.我,无固定的工程队,带来的木工工人也是临时召集,并且我与其他工人一样参与施工.2008年的8月份的一天,一个木工在施工时不慎摔下,右手骨折,我及时送去医院治疗并承担了所有的医药费,前后合计11000元钱,经过三个月的休息和治疗,工人已经痊愈并且能够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年终,在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的安全事故负责人,严老板,我,工人在场的情况下,以严老板和该工人为当事人双方签定了一份协议,由严老板一次性赔付该工人的误工费15000元钱,该协议是他们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