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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7年7月进入中铁八句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任职材料内业工作直到2010年1月,该公司以公司改革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在此工作期间未给本人缴纳任何保险,原本进入公司后本人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该公司以本人未取得毕业证为由延缓签订,当本人取得毕业证后要求签订合同,但一直未做任何回应,并且2007年7至2008年12月,本人一直拿取的都是见习生的工资,并没按公司其岗位工资支付,直到2009年1月才开始支付其原始工资,(2009年1月公司工资上调,本人并未拿取调动的岗位工资),请问该公司的做法触犯哪些劳动法,我是否够条件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其公司做出相应的赔付

其它综合
2010-03-12 13:01:1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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