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还在哺乳期的妈妈,宝宝只有6个月大,我现在已经重新工作。我的工作需要我经常出差,我想知道劳动法有没有关于哺乳期妇女在出差方面时间的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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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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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定:单位不能安排哺乳期的妈妈从事劳动强度大、从事出差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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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规定的。我《劳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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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