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厂职工王**于2008年2月3日不小心踏烂水泥瓦从房顶摔到地面.被及时送往我市骨伤医院就治.诊断为右大腿骨折.由于医生大意.造成为七级工伤 王**同志在医院接受治疗四个月后出院,并一直在家静养,直到2009年4月回到我厂继续上班。在这一年多时间里,厂方一直按在职职务工资支付王强同志全额工资共计22400元,医院治疗费包括出院后的治疗费及伤残鉴定费共计13229元,在医院护理费8000元按两人护理,出院后护理费5000元,生活补助1500元。由于医院的责任延长了赵强的治疗和康复期,给厂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厂方共计支出工资、治疗费、护理费、生活补助共计50129元。 去年王强说起评残.为了以后做其它事有优惠.厂方就给他出示了工伤评定手续 现王**提出按七级工伤培付.厂方认为是医院造成伤残.考虑到赵强上班期工作认真负责.同意补偿2万元.但王强不同意.请教该怎样.

劳动纠纷
2010-06-13 08:21: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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