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年5月到单位上班的,08年跟单位签的临时劳务协议:10年2月协议到期后,10年3月2日 单位 要求 我们跟一个劳务公司签的2年的合同(我们现在算劳务派遣)
我手里 现在有:以前签的临时劳务协议;工资卡;07年8月到09年12月的完税单
单位没有上保险(协议里有说明,给钱自己上), 我想知道
这个临时劳务协议有没有合同效力,
单位给的 上保险的 钱 应不应该扣税 ;现在 可不可以让单位给补保险; 我们完税单上的 收入跟工资卡上的钱 有时候差很多(2000+),差的这部分钱可不可以让单位补? 最少 应该 把从我这 扣掉的税钱补回来 现在 我们和劳务公司 签完合同后 是不是说 我 已经跟 以前的单位 解除了劳务关系
如果我现在 申请仲裁 我应该主张 那些权利! 另外想知道像这样的 劳务走仲裁的话 律师费用怎么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