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辞职,由于工作性质原因,被公司派驻外地,已经提前三十天已书面形式分别向部门经理和人事部递交辞职信(由于人在外地,我是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分别寄给部门领导以及公司人事部,网上可以查到签收记录,同时我也想部门经理发邮件提出辞职)部门经理已各种理由不在辞职信上签字同意,现在三十天已到,部门经理仍未签字,仍未派人接手我的工作,由于公司考勤是由各部门经理签字,部门经理已经明确告诉我,如果我现在走,最后30天的考勤他不会签,那样我就拿不到最后30天的工资。
他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劳动法,我该以什么方式来要回我的工资?
同时,公司还以保证金名义每月从工资里扣200元,合同期满一并返还。并且要我们签过一份协议表示同意公司扣押金,由于我的合同期未满,如果我的辞职报告他们不签字,押金也不退我,我是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回押金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