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在家母不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他人。
以下为最初签订“合同”。(“合同”为买方和家父当日晚间酒后草草签订。)家母当时在场,但不能阻拦,或者说阻止不了。但已经表明不卖的态度!(房产证产权证只有家父名字。)买方在家母不之情的情况下,于1月1日去家父工作地点交付8万元,但没有签订任何契约,家父是给开了一个收条。
请教诸位法律达人,给予援助。
1.此“合同”是否生效
2.家母执意不出售该房,是否一定赔付买方。(如果赔付,金额应为多少?)
希望大家能够帮忙解答,感谢诸位达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