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锦州**有限公司因为2008年10月份的“全球金融危机”给近220名员工放假(长假)只给近300元的生活补贴(扣除三项保险280元后的金额),而该企业在2008年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2008年12月8日,公司下达一通知要求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1日,当时一部分员工不同意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第一款规定,企业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应支付双倍工资,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员工在2008年12月18日申请了劳动仲裁,就在劳动仲裁递交不久,员工发现企业在2009年1月20日已将提请劳动仲裁的员工的劳动保险及最低生活补贴(300元)停缴和停发了,请问企业这种做法合法吗?我们仲裁的两项内容(即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理合法吗?恳请您给予法律援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