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这个小发电站设计距离居民太近,且噪音污染大,应为没有经过审批的,受害人可以向环境主管部门反映或者诉讼法院要求赔偿.但你们的损失不好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