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女同学因其婚生女儿眼睛有残疾,同时又不符合二胎指标,男方在哺乳期提出离婚。现在,其女已上初二,她因受刺激而有抑郁证,曾自杀两次,但家人恐家丑外扬,也未报案。09年11月26日其父因年事已高,又连续住院,退休金供养女儿及外孙女而捉襟见肘,而且,无法承担辅导课费用,故拟在有生之年,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法院前天判决书已下,称男方夫妻二人均已失业(以失业证为证据,男方的今年1月15日办出,在次之前,拒不接受传票);且自离婚后13年未见女儿,故没有感情,维持原判。问:在上诉时,考虑经济原因,也考虑避免女儿再受刺激,其父不打算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原有医院门诊病志,是否有效? 急急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