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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现场停料,暂无生产安排。我与另一同事在车间外休息。被另一部门生产线领班看到。因其与我之前有过节,便以此爲由在办公室商议建议主管给我警告处分。此事由同事告知于我,我很气愤准备上办公室理论被同事拖住。此时那个领班看到就直接由其生产现场來到我的岗位,问我向干嘛,我回答:“你凭什么给我处分?”对方回了句:“你要处分是吧?你等着。”說完就离开了。 过了一会。他帶着主管來到我那。主管问:“怎么回事?”我回答:“你问他,你究竟还让不让他來管我们?(因之前我与其有过摩擦。主管爲了防止矛盾激化已将我调离他的班组。我当时所在的班组的生产和纪律都由另一领班负责)你若再向让他整我可以再把我调回他的班组。”主管說:“你这个样子给你个处分又怎样?”我很气愤回答他“什么处分。你也知道生产现场的情况。我是在没有生产安排的情况下休息的(当时大家都在休息)若提到违纪,他比我有过之而无不及。”主管也沒说什么。我對这样的无端指责和愈加之罪很恼火。于是骂了那箇领班。 对方回骂一句后就直接冲过来打我。左手揪住我衣领。右手猛击我头部。当时作为生产现场的主管就在旁边看着,作为当时最有权力的领导和最有条件制止事态发展条件的旁观者却站在一旁未做任何表示。任由对方殴打我。我在被对方一面推搡一面击打的过程中失去重心。在手寻找支撑物的情况下顺手摸到了工具台上的老虎钳。当时也沒多想就朝对方的头部敲了兩下。这时同事们都过来拉架。我看到对方头上开始流血也很害怕。就扔掉了手中的老虎钳。此时对方一直在做挣脱同事拉架的努力,最后还是挣脱了同事捡起老虎钳就过来追打我。一直追至生产包装区。这期间我的左太阳穴处被对方用老虎鉗敲了箇洞。左鼻流血。嘴角被打破。额头也被打得肿了起来。 同事们纷纷过来劝阻我快些离开。也一幷拉住对方劝其去医院包扎。在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追打和同事阻拦后对方才由公司一同事帶至医院包扎。我也看了一下自己的傷势后去医院包扎。 现在 为此公司将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将我辞退,拒绝支付劳动合同补偿金。我不服,认为我不存在主观违纪的的条件对此向仲裁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今天已经开过庭了。 双方争议焦点在于 一:打架的起因是由于我辱骂对方所致。是挑唆行为 我强调了是由于我与对方的矛盾和对方借休息一事作为寻找闹事机会的借口。是对方的寻衅闹事导致的 二:在打架发生过程中,生产现场的同事有拉架条件也会阻止事态发展认为我不该采取这样的过激方式。 我则强调作为公司当时最有条件制止事态发展的主管一直在旁观望。未做任何相应的应急补救措施。到同事拉架已经是在对方动手我采取应急保护后的事。 现在我以在送证据材料的时候劳动仲裁审判员告知我說我说 让她裁决没有贏的可能。 对此我向请各位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我的案例。看我还有没有必要接着向法院上诉?

劳动纠纷
2005-12-03 06:49:01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我想请楼上徐律师帮我解释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条
    以及刑法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起因条件,①即必须存在不法侵害。②这里的不法侵害行为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也包括犯罪行为,③它必须是现实存在的,,④不法侵害通常是由人所实施的。
    (2)时间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条件,即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
    (4)主观条件,即防卫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即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不法侵害。
    (5)限度条件,即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是,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的看法。
    因为我也曾在仲裁庭提到过这样的问题。试图用他们来为自己辩护。
  • 现在已不是什么给不给机会的事了。公司是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在常州又是利税大户前10强。我也知道这么厚的底子跟他打官司得不到什么好处。但是由我个人角度出发,我为之效力5年多所该得的一切都成了泡影。虽说劳动法条例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解释不够明确。但换句话说在任何一个国度每个公民的身体都是受法律保护不能非法倾害的。我挨了打,在被动情况下做出的应急避险却被说成了打架对殴。用他们的话说是用残忍的方式手拿凶器击打对方。我还是带着证人去的,很清楚地陈述了当时事件经过。居然没有一点效果。一口咬定我不该还手。
  • 我认为这个处分有些严重,单位应该给你一个悔改的机会,但至于什么才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解释,仅能是凭个人的理解。
  • 我认为你没有必要上诉,因为在单位打架本身足以认为是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你们单位有相应的规章制度的话。你应该将精力放在寻找其他的工作上,同时要吸取这次的教训,即便是合法的斗争也应该讲究方式方法,不应简单的诉诸于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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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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