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买房方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临时合同,这份临时合同的内容有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房屋面积的大小(无房屋的具体位置)、定金数额、支付方式及签订正式合同并交付首付款时间、中介费的支付、还有违约方的处理方法(违约方双倍赔付并再支付中总房价的介百分之二的费用),由于买方没有按照规定时间签订合同,我多次通过中介催促赶紧交付首付款,但对方没有给我回复,买方说他不知道,而中介说,忘了我说的什么,但对方说,我没有证据证明是他不给我签订合同,我该怎么办?另外,我签订的那份临时合同算不算是意向书,我可不可以以由于后来我们在签订合同时打不成共识,而且我在签订临时合同收取定金是,我对象不在场,后来他不同意条款中标明的内容为由,来终止合同,而上面标明的违约条款在法院判决的时候是不是会制约我,中介现在明显偏向于对方,中介的证言在判决的时候能采用吗?我有给中介打电话的记录,这个在今后的判决过程中有用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