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2010年2月9日朋友黄某(中间人非房东)介绍看了一套二手房,觉得较满意,当场就付给朋友黄某180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当时没有签
订任何合同,只是黄某写了个收条给我们,内容如下:
收条
今收杨某某购房预付款18000元 壹万捌仟圆整
2010年2月12日
黄某
大家说好过完年后再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后来我和家人了解到该房子没有2证,而且房子在2月9日就已经卖给其他人。现在我们希望从黄某那里
要回全额定金,不知道是否可以,黄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