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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您好!我们是海口市**村的承包户。2006年6月,我们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承包村集体的林地进行种养殖。合同成立后,我们向村委会交了租金,并开始投入生产,盖了几间简易房供工人居住和存放工具,搭鸡棚养鸡,建猪圈养猪,挖池养虾,种植果树,期间生产投入达三四十万元。2009年6月,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对我们的承包地进行了征收。但是,征收单位不给我们承包户任何补偿。他们的理由是:其一,我们的承包合同没有经过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签字,承包合同无效。其二,我们所建的简易房、鸡棚、猪圈没有报建,属于违建建筑。现在,我们承包地上的简易房、猪圈、鸡棚等都已被秀英区政府拆除,果树等也被推倒,损失惨重。当时村委会决定将那块林地承包给我们几十户村民进行经营时,已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签字同意该承包方案,因此,在每一户的承包合同上没有再重复经村民代表同意。农民在承包地上,建个简易房、鸡棚、猪圈的,需要报建吗?我们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名为《土地租赁合同》,内容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我们是不是承包人?我们的损失该向谁主张?可以直接起诉征收单位,要求对承包地的地上附着物和果树等进行补偿吗?

损害赔偿
2010-03-07 11:32:3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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