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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我在一家少儿英语培训机构给孩子报名参加,事后觉得离家太远不合适想退,该学校不答应,后来我和该机构协商后写了一份补充细则,他们答应半年后在离我家近的地方开分班,我小孩可以转过去,并且说明如果半年内不能办分班的话就可以退学退费,在补充细则里有这么一条,我一字不差的写出来 (半年期限到2010年三月份的第一个礼拜.) 我想问的是这第一个礼拜的之后截止时间是该怎么界定呢,如果他们学校是在3月7号(周日)开学,按他的理解是第一个礼拜的最后一天,按我的理解周日应该是三月第二周的第一天,又或者说我理解三月份的第一个礼拜又应该是按照每周五个工作日来计算,也就是说3月5号就已经是这个礼拜的最后一天了,如果发生这样的理解分歧,从法律角度看我能得到支持嘛?

损害赔偿
2010-03-06 12:16: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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