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1日我到公司上班,但是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买社保等。2009年11月,有几个同事因工资问题辞职了。公司就招了很多新员工,要签订劳动合同。我的工作单位是外地一家中外合资公司在成都的办事处。这次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公司在我们驻外办事处的一个负责人,并不是公司,社保也是由他个人名义给我们买,并不是公司买。他说他就是公司的法人代表,这个合同就是他给我们签。但是经过调查咨询他不是。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员工的合法权益。如果辞职,能得到什么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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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话,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最长可达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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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负责人的行为应当是职务代理行为,应当视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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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负责人的行为应当是职务代理行为,应当视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有权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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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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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